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27  浏览次数:343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分支机构是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根据学科和业务范围的划分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撤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部门江苏省民政厅审查批准登记,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认真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独立刻章,均由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盖章。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厅和民政厅审核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和秘书长是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的常务理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遵循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应每年1月31日前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提交当年的工作计划和上年的工作总结报告。开展活动前须提交活动计划和通知,由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审查批准,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挂牌收费,资产及其收入所得须归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不得私分、分红等。

第十一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参加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活动,须提前上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果违反《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教育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如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办理银行帐号。分支机构的收款收据和发票由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统一提供和管理,不得使用自制或其他收款收据和发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教育服务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下,实行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应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审核备案。要积极开辟经费来源,争取社会的支持和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