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企业会员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1  浏览次数:2390



(2022年12月29日)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章程(2022年修订)》的规定,研究会是由江苏省高等学校、江苏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学者和为江苏省高校教育信息化支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第十一届理事会开始增设企业会员。为了加强研究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健康发展,现对企业会员作如下规定:

1.拥护和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2.企业单位应长期服务于我省高校信息化建设,为江苏省高校教育信息化作出较显著的支持服务工作,公司运营正常,业务情况良好,没有违纪违法违规等情况。

3.企业单位申请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入会手续,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颁发会员证明并公告。

4.企业会员有对本研究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但不担任研究会理事,企业会员除没有选举权外(可推荐),可享受本研究会会员其余权利。

5.企业会员在没有授权情况下不得以研究会任何名义开展工作或活动,且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由企业承担。

6.研究会举办的会员可以参加的活动,企业会员可以按会议要求正常缴纳会议费(或会务费)后参加活动,如果涉及宣传、发言、展示等则按会议要求另行缴纳赞助费用。

7.企业会员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8.企业会员实现审验制度,两年一审。企业会员如有违反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9.企业会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予以除名,严重的需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1)不缴纳会费

(2)不按规定开展活动

(3)不参加研究会活动

(4)审验考核不合格

(5)企业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

(6)退出江苏市场不再为江苏高校信息化服务

(7)有相关严重的负面影响

(8)有其他不符合本研究会规范的一切行为

10.所有对企业会员的决定(包括入会、审验、暂停、除名等)均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作出。企业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研究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