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2-31  浏览次数:2266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研究会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研究会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总责,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会会计工作。

第七条  本会经济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本会经济支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会费标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通过常务理事会审定、会员代表大会通知,民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  收取会费,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团会费收据(发票)。对领取、发出、收回的票据,要认真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会费票据及时交回财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每年需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在四年一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上对财务工作进行通报,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需做经费预算,重大支出需报理事长审批,事后向常务理事会通报。本会下属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的经费预算,由理事长指定授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  本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必须做到账、钱分管。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票据(不含支票),银行印鉴、票据必须分别保管,领交票据应有完整的记录登记。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厅管社团财务报告制度。须每年5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收支明细及其说明。真实、全面地反映收费以及使用支出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程序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

2022年12月2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