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31  浏览次数:1716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以下称研究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健康发展,加强对研究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现就实施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重大事项内容

1、研究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2、研究会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3、研究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4、研究会年度工作会议;

5、研究会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6、研究会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研究会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7、研究会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8、其他重大活动。

二、报告程序和形式

1、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举办的30个工作日前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2、江苏省民政厅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前事先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3、重大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

4、重大事项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的情况、工作经验等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建立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研究会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研究会行为的重要举措。研究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切实把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和要求,并认真执行落实。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信息化研究会

2022年12月29日修订